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字【2016】449号)等精神,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境内河流水域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省境内河流水域均实施河长制。其中,全省50平方公里以上的967条河流及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86个湖泊建立河湖名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的实际情况,实行一河(湖)一策,因河施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城乡,加强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五)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四、主要目标
到2017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实施河长制。到2020年,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7.7%以上,赣、抚、信、饶、修及鄱阳湖自然岸线保有率90%以上,长江江西段自然岸线保有率73%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以上,主要地表水达标率85%以上,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五、组织体系
(一)构建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按区域,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由行政区域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按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鄱阳湖(含清丰山溪)、长江江西段及跨设区市支流设立省河长,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相应领导分别担任,对口副秘书长(对口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专职副主任)协助开展工作。河流所经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社区)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市河长、县河长、乡河长和村河长,村组(社区)设专管员或巡查员、保洁员。其中,省级河长负责河流由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河长、县河长。
其他河流(东江定南水、寻乌水,渌水等)由设区市按照区域和流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明确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设立河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工部、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旅发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等为河长制省级责任单位。省级各责任单位要在省级河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省级责任单位须确定1名厅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人,名单报省河长办备案。
六、职责分工
(一)河长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二)河长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三)省级责任单位职责。省水利厅负责承担省河长办公室具体工作,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的基础上探索综合执法。
省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管理保护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省委农工部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有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有关工作,与省住建厅共同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工作。
省编办负责河长制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对河湖管理保护有关立法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河湖管理保护规划,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省人社厅负责按有关规定指导河长制表彰奖励工作,将河长制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相关省直部门的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省审计厅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审计内容。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河长制工作有关统计资料,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省工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组织开展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地推进城镇和集镇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查处侵占蓝线的违法建设项目,与省委农工部共同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更严格的河湖排污标准,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开展入河工业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定期发布全省地表水水质监测成果。
省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省旅发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湖管理保护。
省农业厅负责推进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治理。
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管矿产资源(河道采砂除外)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对河湖及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登记。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教育活动。
省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河湖水域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影响河湖水域的各类犯罪行为。
各市、县(市、区)应当进一步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七、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及“水效领跑者”行动。健全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三)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5号),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及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开展赣江源头、乐安河流域、信江流域、袁河流域、湘江源头等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完成打造一批“流域综合治理、保障生态安全;因地制宜治理、注重生态景观;挖掘人文资源、助力城乡旅游;推进产业转型、实现生态富民”的示范河流。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质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河湖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省、市、县(市、区)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减少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
(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建立适合各地实际的河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升行政监管与执法能力。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持续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纳入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修改和完善湖泊保护等法规规章,加快出台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鼓励设区市对辖区内重要湖泊实行“一湖一法”,单独立法。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狠抓工作落实,抓紧完善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河长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问题督办、信息通报、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验收等相关制度,保障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河长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把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考核内容纳入省政府对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将承担河长制工作重点任务的省直单位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县(市、区)参照省级做法对本级有重点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考核。各级河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整合落实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省直有关单位通过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河湖管理与保护投入。落实河长制工作经费,重点保障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经费。积极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加大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的投入。保障河湖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
(四)强化监督引导。在河湖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发动社会志愿组织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舆论引导。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意识。加大河湖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11月1日下发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5]50号)同时废止。
附表:省级总河长及省级负责河流河长名单
附件
省级总河长及省级负责河流河长名单
一、省级总河长名单
总 河 长:省委书记
副总河长:省长
二、省级负责河流河长名单
流域 | 河长 | 名单 |
赣江 | 省河长 | 省委副书记 |
赣州段市河长 | 市长 | |
石城段县河长 | 县长 | |
瑞金段市河长 | 市长 | |
会昌段县河长 | 县长 | |
于都段县河长 | 县长 | |
赣县段区河长 | 区长 | |
章贡段区河长 | 区长 | |
宁都段县河长 | 县长 | |
南康段区河长 | 区长 | |
兴国段县河长 | 县长 | |
吉安段市河长 | 市长 | |
万安段县河长 | 县长 | |
泰和段县河长 | 县长 | |
吉安段县河长 | 县长 | |
吉州段区河长 | 区长 | |
青原段区河长 | 区长 | |
吉水段县河长 | 县长 |
流域 | 河长 | 名单 |
赣江 | 峡江段县河长 | 县长 |
新干段县河长 | 县长 | |
永丰段县河长 | 县长 | |
永新段县河长 | 县长 | |
安福段县河长 | 县长 | |
遂川段县河长 | 县长 | |
宜春段市河长 | 市长 | |
樟树段市河长 | 市长 | |
丰城段市河长 | 市长 | |
袁州段区河长 | 区长 | |
万载段县河长 | 县长 | |
上高段县河长 | 县长 | |
宜丰段县河长 | 县长 | |
高安段市河长 | 市长 | |
南昌段市河长 | 市长 | |
新建段区河长 | 区长 | |
南昌段县河长 | 县长 | |
西湖段区河长 | 区长 | |
东湖段区河长 | 区长 | |
红谷滩段河长 | 主任 | |
萍乡段市河长 | 市长 | |
莲花段县河长 | 县长 | |
芦溪段县河长 | 县长 | |
新余段市河长 | 市长 | |
渝水段区河长 | 区长 | |
分宜段县河长 | 县长 | |
抚州段市河长 | 市长 | |
广昌段县河长 | 县长 | |
乐安段县河长 | 县长 |
流域 | 河长 | 名单 |
抚河 | 省河长 |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环保) |
抚州段市河长 | 市长 | |
广昌段县河长 | 县长 | |
南丰段县河长 | 县长 | |
南城段县河长 | 县长 | |
金溪段县河长 | 县长 | |
东乡段区河长 | 区长 | |
临川段区河长 | 区长 | |
崇仁段县河长 | 县长 | |
宜春段市河长 | 市长 | |
丰城段市河长 | 市长 | |
南昌段市河长 | 市长 | |
青山湖段区河长 | 区长 | |
进贤段县河长 | 县长 | |
信江 | 省河长 |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口) |
上饶段市河长 | 市长 | |
玉山段县河长 | 县长 | |
上饶段县河长 | 县长 | |
信州段区河长 | 区长 | |
横峰段县河长 | 县长 | |
铅山段县河长 | 县长 | |
弋阳段县河长 | 县长 | |
万年段县河长 | 县长 | |
余干段县河长 | 县长 | |
鹰潭段市河长 | 市长 | |
贵溪段市河长 | 市长 | |
月湖段区河长 | 区长 | |
余江段县河长 | 县长 |
流域 | 河长 | 名单 | ||
信江 | 抚州段市河长 | 市长 | ||
资溪段县河长 | 县长 | |||
东乡段县河长 | 县长 | |||
金溪段县河长 | 县长 | |||
南昌段市河长 | 市长 | |||
进贤段县河长 | 县长 | |||
饶河 | 省河长 | 副省长(环保) | ||
上饶段市河长 | 市长 | |||
婺源段县河长 | 县长 | |||
德兴段市河长 | 市长 | |||
万年段县河长 | 县长 | |||
鄱阳段县河长 | 县长 | |||
玉山段县河长 | 县长 | |||
弋阳段县河长 | 县长 | |||
景德镇段市河长 | 市长 | |||
乐平段市河长 | 市长 | |||
浮梁段县河长 | 县长 | |||
珠山段区河长 | 区长 | |||
昌江段区河长 | 区长 | |||
鄱阳湖 | 省河长 | 副省长(农口) | ||
南昌段市河长 | 市长 | |||
新建段区河长 | 区长 | |||
进贤段县河长 | 县长 | |||
南昌段县河长 | 县长 | |||
九江段市河长 | 市长 | |||
德安段县河长 | 县长 | |||
鄱阳湖 | 九江段县河长 | 县长 | ||
瑞昌段市河长 | 市长 | |||
庐山段区河长 | 区长 | |||
永修段县河长 | 县长 | |||
都昌段县河长 | 县长 | |||
彭泽段县河长 | 县长 | |||
共青城段市河长 | 市长 | |||
庐山段区河长 | 区长 | |||
上饶段市河长 | 市长 | |||
鄱阳段县河长 | 县长 | |||
余干段县河长 | 县长 | |||
抚州段市河长 | 市长 | |||
东乡段县河长 | 县长 | |||
宜春段市河长 | 市长 | |||
丰城段市河长 | 市长 | |||
樟树段市河长 | 市长 | |||
修河 | 省河长 | 省政协副主席(环保) | ||
宜春段市河长 | 市长 | |||
铜鼓段县河长 | 县长 | |||
宜丰段县河长 | 县长 | |||
奉新段县河长 | 县长 | |||
靖安段县河长 | 县长 | |||
九江段市河长 | 市长 | |||
修水段县河长 | 县长 | |||
武宁段县河长 | 县长 | |||
永修段县河长 | 县长 | |||
南昌段市河长 | 市长 | |||
安义段县河长 | 县长 | |||
长江江西段 | 省河长 | 省政协副主席(农口) | ||
九江段市河长 | 市长 | |||
瑞昌段市河长 | 市长 | |||
九江段县河长 | 县长 | |||
浔阳段区河长 | 区长 | |||
濂溪段区河长 | 区长 | |||
湖口段县河长 | 县长 | |||
彭泽段县河长 | 县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