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精神,现就《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可再生定额〔2016〕25号)的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1.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施工机械台时费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除以1.16调整系数,设备修理费除以1.10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做调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