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赣水建管字〔2016〕4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赣州市水保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新要求,保障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我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计价依据。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我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计价依据。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总体调整原则
1.建筑业“营改增”后,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和维修养护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和维修养护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单价为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水利设备费用仍为含增值税的相应设备费。
3.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施工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作调整;维修养护工程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作调整。
2.水利设备费用仍为含增值税的相应设备费。
3.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施工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作调整;维修养护工程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作调整。
三、调整办法
1. 费用构成
(1)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水利水电、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间接费在原费用构成的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2.费率及税率
(1)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有关费率与现行的水利水电、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费率一致。
(2)现场经费
现场经费各项调整后的费率:
(2)间接费在原费用构成的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2.费率及税率
(1)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有关费率与现行的水利水电、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费率一致。
(2)现场经费
现场经费各项调整后的费率:
-
水利水电工程现场经费费率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算基础
|
Ⅰ类工程
|
Ⅱ类工程
|
Ⅲ类工程
|
Ⅳ类工程
|
1
|
土石方工程
|
基本直接费
|
7.35
|
6.3
|
5.25
|
土方4.20
|
石方5.25
|
||||||
2
|
砌石工程
|
基本直接费
|
7.65
|
6.63
|
5.61
|
5.61
|
3
|
混凝土工程
|
基本直接费
|
7.28
|
6.24
|
5.2
|
5.2
|
4
|
钢筋制安工程
|
基本直接费
|
5.94
|
5.4
|
4.86
|
4.32
|
5
|
模板工程
|
基本直接费
|
5.83
|
5.3
|
4.77
|
4.24
|
6
|
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
|
基本直接费
|
6.83
|
5.78
|
5.25
|
5.25
|
7
|
疏浚工程
|
基本直接费
|
|
|
4.2
|
4.2
|
8
|
其他工程
|
基本直接费
|
6.3
|
5.25
|
4.73
|
4.2
|
9
|
设备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45
|
45
|
45
|
45
|
2)因费用结构不同,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无现场经费。
(3)间接费
间接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间接费各项调整后的费率:
-
水利水电工程间接费费率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算基础
|
Ⅰ类工程
|
Ⅱ类工程
|
Ⅲ类工程
|
Ⅳ类工程
|
1
|
土石方工程
|
直接费
|
7.19
|
6.63
|
6.16
|
土方5.01
|
石方6.06
|
||||||
2
|
砌石工程
|
直接费
|
8.25
|
7.25
|
6.26
|
6.26
|
3
|
混凝土工程
|
直接费
|
6.74
|
6.16
|
5.67
|
5.09
|
4
|
钢筋制安工程
|
直接费
|
5.5
|
5.5
|
5.05
|
5.05
|
5
|
模板工程
|
直接费
|
5.59
|
5.59
|
5.13
|
5.13
|
6
|
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
|
直接费
|
7.69
|
7.13
|
6.16
|
6.16
|
7
|
疏浚工程
|
直接费
|
|
|
5.29
|
5.29
|
8
|
其他工程
|
直接费
|
6.63
|
6.16
|
5.67
|
5.09
|
9
|
设备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50
|
50
|
50
|
50
|
-
农村水利工程间接费费率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算基础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
农村村镇集中供水工程
|
|
千吨万人以下
|
千吨万人及以上
|
||||
一
|
建筑工程
|
|
|
|
|
1
|
土方工程
|
直接费
|
8.02
|
8.02
|
9.53
|
2
|
石方工程
|
直接费
|
9.53
|
9.53
|
10.02
|
3
|
砌石工程
|
直接费
|
10.02
|
10.02
|
11.52
|
4
|
混凝土工程
|
直接费
|
9.04
|
9.04
|
10.58
|
5
|
钢筋制安工程
|
直接费
|
7.95
|
7.95
|
9.53
|
6
|
模板工程
|
直接费
|
7.95
|
7.95
|
9.49
|
7
|
管井机械钻孔工程
|
直接费
|
12.17
|
12.17
|
12.17
|
8
|
其他工程
|
直接费
|
7.95
|
7.95
|
9.53
|
二
|
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75
|
75
|
75
|
-
维修养护工程间接费费率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算基础
|
费率
|
一
|
建筑工程维修养护
|
|
|
1
|
土方工程
|
直接费
|
7.49
|
2
|
石方工程
|
直接费
|
10.1
|
3
|
砌石工程
|
直接费
|
11.61
|
4
|
混凝土工程
|
直接费
|
9.61
|
5
|
钢筋制安工程
|
直接费
|
7.49
|
6
|
模板工程
|
直接费
|
9.53
|
7
|
其他工程
|
直接费
|
8.53
|
二
|
机械设备维修养护
|
人工费
|
70
|
(4)税率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调整为11%。
3.定额
(1)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定额及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零星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暂不作调整。
(2)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设备安装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作调整,材料费费率除以1.08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5调整系数;计费基数仍为含增值税的相应设备费。
(3)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1)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施工机械台时费的第一类费用中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作调整。
2)维修养护工程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采用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中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同按调整后的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中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维修养护工程中的补充台时费定额暂不作调整。
4.基础价格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2)材料预算单价
材料预算单价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和运输保险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调整系数。
材料预算价格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表规定计算:
序号
|
材料种类
|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1
|
砂(卵)石、块石、砖、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石灰、土
|
3
|
2
|
原木、苗木
|
13
|
3
|
钢筋、钢材等有色金属
|
17
|
4
|
其他材料
|
17
|
水泥、钢筋等主要材料基价调整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价,主要材料基价仍实行动态管理,由江西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定期公布。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2)施工用风、用水价格
施工用风、用水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4)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石料应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5)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预算价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预算价格超过基价的按基价,超过部分按原规定补差)进行计算。
(6)施工机械台时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基价)计算。
5.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方法同原编制方法。
6.概(估)算的编制
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概(估)算的编制方法同原概(估)算的编制方法。
四、其他规定
1.本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农村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
2.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上述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江西省水利厅
2016年6月28日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