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_【赣水建管字〔2008〕571号文】关于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结算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差的通知

2017-07-08 11:43:16   来源:simy   
江西省水利厅文件
赣水建管字〔2008〕571号文
关于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结算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差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去年以来,由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较大,致使许多在建工程难于顺利实施,影响了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对我省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
        二、凡建设合同约定实施期价格调整不具体的或约定不予调整的均可调整;凡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幅度和有具体的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办法进行调整。
        三、调差的主要建筑材料系指水利工程建设中用量多、对工程投资影响较大的材料,如水泥、钢材、油料、砂石料(不包括承包人自行开采的砂石料)等,其他对投资影响较大的材料,经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其价格也可予以调差。
        四、主要建筑材料在约定材料价格上升或下降幅度10%以内(含10%)的,不计算材料价差;超过10%的,其超出10%的部分予以调差。
        五、主要建筑材料调差的计算方法:
        1、调差计算为主要建筑材料价差乘主要材料数量。主要材料价差只能计算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价差为合同项目建设实施期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原价)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的市场平均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平均原价)的差额;或为合同项目建设实施期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原价)与拦标价(或标底)材料预算价格(或原价)的差额。
        3、调差的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确定方法。需调差的各种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为合同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消耗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结算工程量。
        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差范围。凡2007年7月1日以后且在合同工期内完成的工程量为本次调差范围。
        七、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差。
        八、承发包双方改变合同约定进行主要建筑材料调差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九、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增强风险意识,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均应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并约定合同范围以外的项目工程单价计算和调差的方法。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上一篇:水利_【赣水建管字〔2015〕85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水利_【赣水建管字〔2015〕79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