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赣水建管字〔2015〕7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厅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
(一)《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赣水建管字〔2006〕242号文)费用项目中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工程类别 |
Ⅰ类工程 |
Ⅱ类工程 |
Ⅲ类工程 |
Ⅳ类工程 |
|
费率 (%) |
建筑工程 |
1.8 |
1.5 |
1.2 |
1.2 |
安装工程 |
2.0 |
1.7 |
1.5 |
1.3 |
(二)《江西省农村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赣水建管字〔2011〕 234号文)费用项目中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工程类别 |
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 |
农村村镇集中供水工程 |
||
千吨万人以下 |
千吨万人及以上 |
|||
费率 (%) |
建筑工程 |
0.8 |
1.0 |
1.2 |
安装工程 |
1.0 |
1.2 |
1.5 |
二、执行时间
新费率调整自
三、其他
(一)凡
(二)“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在竞标时不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予以删减。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文明生产条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本文转自于江西省水利厅,原文链接